(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盟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21、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2、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旗(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旗(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新农合于2010年实现全区联网和信息共享,在实现本地现场报销的同时,实现异地现场报销。同时,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及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3、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24、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负责)
二、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25、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盟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6、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价格。(盟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