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7、从2010年起,我盟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率统一提升到8%,其中,用人单位负担6%、个人负担2%。(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以上,除中央补助外,自治区、盟、旗按2∶1∶1负担。(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9、2010年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元以上。(盟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0、从2010开始,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盟卫生局负责)
11、2010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2011年进一步提高。(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2、2010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盟卫生局负责)
13、城镇医保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主要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拨,单独立账,实行社会共济,不建个人帐户。(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2010年全盟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盟卫生局负责)
15、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负责)
16、两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我盟可根据实际,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7、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盟卫生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8、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水平,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金的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9、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0年实现全盟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拿出盟级统筹初步方案,建立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盟级统筹。(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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