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司法部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已调离原单位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予年度考核,并收回律师执业证。
(三)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1.因违法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
2.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
4.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未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暂不能通过年度考核的情况。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事务所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九、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
1.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本人2009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机构出具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广西律师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gxlawyer.com.cn),充实、完善本所及其律师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在律师年度考核栏目考核结果中填写对律师年度考核情况。
(二)律师协会考核。
各市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对本市(区直)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律师协会对被考核律师的考核等次。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律师协会应于2010年7月23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市开展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