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如下:
1.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可评定为“称职”。
①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其他行业规则,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规章制度等;
②具备履行律师职责的知识和技能;
③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④按照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
⑤未因执业违法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①受到行业训诫处分的;
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③不按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经教育或主动改正的;
④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或主动改正的;
⑤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但不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不称职”。
①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②不按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③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④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