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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的管理
  商业、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及其网点须经县级以上商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规定要求书面提交和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提交两种形式办理备案手续。商业管理部门在收到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及其网点备案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备案意见。各地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便于消费者选购,回收、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牌,设置专门的公告栏、相关须知、指南等。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应当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服务电话等信息;积极搞好旧家电回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和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不得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得擅自拆解旧家电或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作监管,切实维护家电以旧换新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和财政资金安全。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按照《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要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流程主要为:
  1、交售旧家电。
  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及其网点,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回收企业要于旧家电回收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2、购买新家电。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在省内任意选择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个家电补贴种类中任意选择一种产品购买1台新家电。购买人为个人时,凭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军人时凭军官证、士兵证,为单位法人时凭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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