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已作修改,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0年8月初开始,至2010年11月中旬前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8月初--8月上旬)。成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清理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头清理(8月上旬--9月上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分别对文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文本,于9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2010年11月5日之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汇总审查(9月上旬--10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于10月下旬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社会公布(11初--11月中旬)。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上报(11月中旬--11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1.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