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字)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一)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字)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问题。
把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在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问题,对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本次清理要按照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等处理方式,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
这次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
(一)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