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完善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
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部级、省级、市级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反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总结,形成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我市专项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在10月底前将全市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省级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是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县(市、区、山)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市级领导小组除组织好本级涉农部门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外,还要指导好县(市、区、山)的清查工作。
(二)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专项清查工作实行市级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区、分级、分组的工作机制。一是统一领导机制。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省级领导小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达省级领导小组关于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二是分片包干负责工作机制。每一个或两个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一个县(市、区、山)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工作。三是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制。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农业科、财政监督检查局和市监察局纠风室牵头负责。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清查工作。四是协调配合机制。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五是定期通报机制。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责任县(市、区、山)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监管,严格纪律。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对在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立违规违纪案件追溯制度。对在此次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违规违纪案件,实行追溯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