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可个人缴费;在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青政﹝2009﹞63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缴费补贴1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㈢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正在禽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延长期暂定为12个月。
㈣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核销。
㈤ 落实地震灾害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凡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地震灾害非因公致残,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㈥ 做好工伤认定和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发放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
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
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等因地震造成伤亡的。
2、确保灾区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待遇,所需资金使用玉树州统筹基金储备金、动用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其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无力支付的或不存在的,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㈦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因地震受伤人员在紧急救治阶段实行免费医疗。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农合的,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核报;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从城乡医疗求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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