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9号)精神,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切实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权益,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培训援助力度
㈠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玉树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因灾就业转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牧业劳动者等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凡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发给《玉树地震灾区人员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㈡ 开发公益性岗位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发卫生防疫、环境治理、交通协管、社区服务、治安管理等公益性岗位,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安置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按原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在恢复重建期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㈢ 鼓励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就业援助对象在灾后初次自主创业或在灾后从事个体经营重新开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给予初次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开业补助费2000元。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自主创业人员及被吸纳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标准计算。
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可延续享受到重建期满)。补贴标准按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