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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计算公式:分配额 =( 某行各类贷款增量 / 全辖各行各类贷款增量总额 )X 调控资金总额的 20% + (某行中小企业和 “ 三农 ” 贷款增量 / 全辖各行中小企业和 “ 三农 ” 贷款增量总额) X 调控资金总额的 50% + (某行基础设施类贷款增量 / 全辖各行基础设施类贷款增量) X 调控资金总额的 10%

  2.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实际 “ 增量贷存比 ” 从高到低排名,确定政府性资金 10% 的存款额度。

  计算公式:增量贷存比 = 贷款增量总额 / 存款增量总额

  3. 对开展国库集中收付的代理银行,在代理银行之间平均分配政府性资金 5% 的存款额度。

  4. 在无投诉和延压资金的银行之间平均分配政府性资金 5% 的存款额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绩效奖励考核程序

  1.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2. 考核对象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上报各项信息资料,并对所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3. 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按照各项考核指标所占比重,逐项计分,累加后为该单位的总得分;会同市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参加考核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各项考核指标所占比重,逐项计分,累加后为该单位的总得分。

  4. 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于次年 1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府性资金调控程序

  1. 市县人民银行、银监局、每半年终了后 25 日内,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存贷信息资料,以供测算。

  2. 财政部门应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信息的采信程度进行抽样验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实信息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其相应项目存款分配资格。
  3.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不同口径进行测算。市财政局依据全市信贷指标和本级管理指标综合测算,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对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绩和管理指标进行测算,咸安区依据市辖区信贷数据和本级管理指标进行测算。

  4. 在计算贷款增量指标时,以政府信用或以财政承诺发放的贷款按 50% 计算增量。

  5. 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在每半年终了 30 日内将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和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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