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 2009 年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2009年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鼓励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更加有力地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鄂南经济强市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二)工行咸宁市分行、农行咸宁市分行、建行咸宁市分行、中行咸宁市分行、农发行咸宁市分行、省信用联社咸宁办事处、邮储银行咸宁市分行。
二、考核内容
(一)绩效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内容采取百分制计算。
1. 人民银行( 100 分)
( 1 )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 35% 以上( 50 分)。增幅在 35% 以下,与 35% 每差一个百分点,扣减一分。
( 2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机制、信贷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信贷需求。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地方经济发展力度,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方式支持并促进各行各社增加贷款( 10 分)。
( 3 )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按权限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支持,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考核信息资料( 10 分)。
( 4 )加强业务指导和金融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市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的有效合作( 10 分)。
( 5 )认真经理国库业务,及时办理税收的入库、分解、划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性资金存贷互动调控资金的调度工作( 10 分)。
( 6 )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