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重点工程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在建和启动的重大工程项目,各银行要积极主动组建银团贷款,努力成为咸宁境内国家投资重点工程的 “牵头行 ” ,为中央投资重大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对市属重点民生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提早介入,主动与项目单位衔接,积极申报信贷资金。
十、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投融资平台合作,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密切跟踪落户工业园区的优质客户项目,改善园区投融资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对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护 。对全市规模以上信用较好、产销状况较好、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和保护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保障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在贷款到期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应予续贷。如确因信贷规模紧张和授信政策控制需提前收回贷款或不予续贷的,应事前通报,由相关部门、企业信贷相关银行进行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帮助企业进行适当的融资安排后有序操作。
十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独立核算和利率风险定价、独立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考核激励、专业化人才培养和管理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大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风险补偿。
十三、加强对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 。要逐步放宽对小额农户信贷的贷款条件和准入限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植加工业的信贷扶持。积极探索农村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社会各方出资建立农村贷款担保服务组织。
十四、推进全民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根据咸宁市推进全民自主创业的总体要求和《湖北省政府关于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 60 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科技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贷款对象享受政府贴息 2 年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提至 5 万元。加大对劳动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