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立市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市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业绩、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建立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市管专家纳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市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人事部门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修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级党组织要勉励市管专家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管专家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市内新闻媒介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市管专家的典型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同意,市人事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 “ 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称号,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推荐国家、省政府特殊津(专项)贴专家入选,从市管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