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文件 精神, 为了进一步改进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激励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简称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推荐 市管专家的 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近 5 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获得国家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