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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的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 五个一 ”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 两型社会 ”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 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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