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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活动;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面向公众服务。

  第七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求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凡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积极参加有关职能机构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

  (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品、公章、票据等用字;

  (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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