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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咸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应予以保证。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 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培训、测试以及政策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工商、公安、城建、卫生、文化、民政、旅游、交通、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邮政、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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