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门诊统筹的全面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地要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 2008 〕 18 号)的要求,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新农合管理科,对外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牌子,并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设立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认真落实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养老保险金等,按照管理与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县(市、区)合管办派出人员负责乡镇审核工作,乡镇审核员与卫生院完全脱钩,保证其能独立审核,不受干扰。加强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改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本工作条件,落实办公场所、设备。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网上审核。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八、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乡(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的设置要方便农民就近就医。特别是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备、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就医环境,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机制,解决好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的合理报酬,保障预防保健等任务的落实。严格执行医生晋升职称的有关规定,市级、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 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继续加强药品供应与监督网络建设,确保农村地区药品供应及用药安全。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激活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自身活力,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九、加强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新农合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工作。卫生部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制定,并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五保户参合资金的划拨及农民个人参合费用的征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按时足额划拨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合资金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能,为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市合管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管、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