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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要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为了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加快财政补助资金划拨速度,确保新农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原则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内足额到位,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合应从民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个人参合费用也必须及时到位。

  要实行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分离、管用分离,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坚持财政部门代收、金融机构代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财政部门复核、直接划拨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逐步完善代理金融机构网上监管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基金的收支与运行情况。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每年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在筹资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物价上涨因素,根据统筹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 15% (含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 25% (含风险基金)的规定,为保证全市县域之间参合农民就医受益的公平性,从 2010 年起全市统一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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