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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市自 2006 年开展新农合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全市新农合实现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的目标。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 2008 〕 22 号)文件和相关医改政策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稳步发展新农合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进一步调整、完善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 全面推行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在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衔接,探索实行 “ 一站式 ” 管理服务,改进结算办法,切实方便广大参合农民。 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稳定保持 90% 以上的参合率。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要根据各级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从 2010 年起,全市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 150 元,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 120 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 30 元。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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