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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五)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信息资料等传媒,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印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设立统计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通过统计信息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统计服务社会的水平,使统计成为阳光统计、公共统计。

  三、健全和完善统计工作体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各县(市、区)要加强政府统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时,要事先征求市统计局意见。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做好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成立统计执法部门,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要健全市、县两级地方调查队,建立市、县两级社情民意调查网络。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统计人员,所需人员利用本地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办法解决。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健全乡镇统计内设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力量,保证基本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力争 3 至 5 年内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得到提高。城市社区至少要有 1 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 1 人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社区、村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市对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和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资料、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规范统计数据信息的公布、使用制度。建立统计资料共享制度,各部门须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政、会计资料、基本单位名录等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须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综合统计资料。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九)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统计数据部门会商制度。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统计数据部门会商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统计、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省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发改、农业、经委、商务、旅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和评估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分析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运行态势、存在的问题,对接有关统计数据,交换统计信息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为党委、政府全面把握经济运行基本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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