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落实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工作目标,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建立完善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二)目标管理原则: 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责任划分原则: 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征购、制作宣传资料,开辟宣传阵地,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与培训,把“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纳入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文化建设的内容,把对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政策知识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转变职工婚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