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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浙安监管矿〔2010〕17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井下用电设备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用电设备设施;对目前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矿井,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由专业电工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用电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二、加强井下防火工作。井下应实行全面禁火,因生产需要必须在井下动火作业的,应由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 “动火方案与防火、防中毒窒息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矿长批准后实施。逐步淘汰主要井巷木支护,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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