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羟亚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6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化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羟亚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公禁毒[2010]389号)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羟亚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羟亚胺专项检查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0〕19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就落实羟亚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总局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并认真开展羟亚胺专项行动相关工作,要落实人员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省公安、工商、安监三部门联合转发文件(浙公办〔2010〕94号)的要求,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专项检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信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重点做好对拥有真空反应釜等可用于制造羟亚胺关键生产设备企业的全面清查、核实,特别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或者将现有厂房、设备设施对外承租企业的检查。同时要做好本辖区内涉及羟亚胺生产原料(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腈、甲胺)生产企业的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不出现遗漏。
三、要建立监管台帐,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在排查基础上,要建立相关监管台帐,详细记录本辖区拥有真空反应釜等羟亚胺生产关键设备的化工企业底数、涉及羟亚胺生产原料(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腈、甲胺)生产企业底数,以及停产停业和出租等生产经营状况。要掌握相关企业涉及化工产品品种、年产量、销售流向、用途等基本情况,尤其要掌握出租厂房设施企业的承租人基本情况、租用目的、加工品种、主要用途等情况。
四、做好联合监管工作。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涉及内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甲胺和邻氯苯腈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并督促这些企业在销售羟亚胺生产原料时按《羟亚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要求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销售相关情况。各地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发现存在非法制造羟亚胺以及其他可疑情况的,要及时转交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严防上述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