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安委〔20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于今年8-10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省打非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附件:浙江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三个确保”,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重点范围
根据我省今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为:道路交通、渔业船舶、消防、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工作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地区和行业(领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行动方案由各市政府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检查,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可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方式。省安委办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工作分工如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船舶)制造、冶金等行业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道路交通领域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渔业船舶领域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消防领域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省工商局、省文化厅;建设工程领域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监察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