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1.6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1.7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2.1.8 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2.2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2.1 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2.2.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2.3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2项及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2.4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3项及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2.2.5 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及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2.6 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2.2.7 完成重大工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2.2.8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的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及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2.3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3.1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3.2 市(厅)级及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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