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5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审中增设防护、防化专业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0〕7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专业设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度起,在我省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开展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类别、资格级别及名称设置
(一)专业名称
1、防护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的各项保障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护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防化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设计防止化学武器伤害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防止化学武器伤害所进行的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化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专业类别: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归属建筑专业勘察设计类。
(三)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名称
正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副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
中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工程师;
初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助理工程师;
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技术员。
二、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人防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在建筑工程中从事与防护、防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文及我省现行职称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