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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 〕 2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108 号)下发以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地热、水泥灰岩、金矿、钒矿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整合难度大,目前全市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等现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 13 厅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 2010 〕 05 号)和全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会议精神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供电、煤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 2006 〕 108 号文件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优势矿产管理。供电部门要对已关停的矿山实施断电,对违法开采的矿山由安监、国土等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实施断电。财政部门要确保整合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监督。 通过部门联动,确保整合工作进一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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