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2.通过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的二类疫苗差价率。
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3%的差价率供应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4.接种单位接种二类疫苗收取的费用,应以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附件3规定的差价率确定。此外,不得再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等其它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
2.各级疾控中心二类疫苗流通差价率表
3.接种单位二类疫苗流通差价率表
附件1:
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签发人:
序号
| 疫苗名称
| 剂型
| 规格
| 最小零售单位
| 产品质量层次
| 生产企业
| 供应商
| 配送企业
| 购进
数量
| 购进
价格
| 销售
价格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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