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上表“定价权限”、“目录编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计量单位”、“产品类型”在电脑中选定,没有的剂型和规格可填写;“政府公布价”是指我省公布的价格,我省未公布的可填产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不用填写。
2、产品类型是指:国产西药、国产生物制品、国产中药、进口西药、进口生物制品、进口中药、进口分包装西药。
3、“产品年销售情况”指申报的单品种在全国和广东的年销售情况,“年份”是指上年度或当年的。若是下半年填报的,年份为2010年1-×月,若上半年申报的,则填写上年度的年销售额;若属新上市品种无销售量的则不用填写;销售额=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销售数量。
4、出厂价格是指企业将药品销售给批发经营企业(经销商)的价格,供货价格是指企业将药品直接供给终端客户(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的价格;进口产品的口岸价格;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按申报药品近一年的平均价格水平报备,并将该药品近一年的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每季度一张)加盖公章扫描上传。属新上市药品须在销售后半年内填报并上传上述资料。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自报备之日起,除政策性调整价格外,允许生产企业在上浮不超过备案价格的10%内予以调整,下浮不限。
5、“出厂价格”栏中“价格构成”仅指出厂价的成本构成,包括①原料及主要材料+包装材料+燃料动力;②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其他直接支出;③销售费用;④财务费用;⑤管理费用;⑥销售利润;⑦税金。请企业直接填写价格所包含的上述项目编号。
6、“产品流向”是指产品在广东市场的流向,产品流向多个企业时,应同时填报;单位性质是指: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等;并将产品的销售发票加盖公章按不同的单位性质分别扫描上传,每单位每季度一张。
附件2:
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额)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价格区间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差价率(额)
| 累计差价率(额)
| 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 零售药店差价率(额)
|
1
| 10元/支(盒、瓶)及以下
| 10%
| 30%
| 25%
| 35%
|
2
| 10.01-40元/支(盒、瓶)
| 8%+0.2
| 20%+1
| 15%+1
| 30%+0.5
|
3
| 40.01-200元/支(盒、瓶)
| 6%+1
| 15%+3
| 10%+3
| 20%+4.5
|
4
| 200.01-600元/支(盒、瓶)
| 4%+3
| 10%+8
| 8%+5
| 10%+14.5
|
5
| 600.01-2000元/支(盒、瓶)
| 2%+13
| 8%+18
| 6%+15
| 8%+24.5
|
6
| 2000.01元/支(盒、瓶)以上
| 53元
| 178元
| 135元
| 18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