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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3、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商务部门统筹安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使用上保证重点,注重实效。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和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商务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开拓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由当地财政、商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对团体项目境外参展的摊位费和人员费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费用的70%;对企业项目原则上年度内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第十条主要支持内容中的企业培训和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除外),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已经实施的项目可在网上随时申报,省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确定支持项目。其他项目可随时申报,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
  企业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计划并选择有资格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市场开拓资金只对计划内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团体项目境外参展活动,组办单位应事先报省中小办备案,项目完成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中小办初审,经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应按本办法附件中的“申报须知”和“申报支持内容说明”进行填报。在项目实施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向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汇总情况及时报省中小办复审、汇总,经省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部和商务部下达的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不超过3%相关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资金的使用按照《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公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2年申请项目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商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绩评价,并于次年的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
  省财政、商务部门每年对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绩评价分析。
  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豫外经贸计财[2001]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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