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企[2010]90号)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加强对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并由“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小办)负责具体事务。
省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规定报送外贸进出口数据和企业财务快报。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省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团体项目资格认定书和组团批准文件等应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团体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库管理,有资格的组团单位应在每年初1月30日前,将当年组团计划和项目库(电子文档)以及效绩评价报告情况报送省中小办汇总后,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组团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效绩评价的要求,收集项目评价资料、分析评价绩效、确定项目评价结果、撰写效绩评价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含东盟博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