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0〕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第五条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教育”中“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