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10年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广西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
为加强对音像制品制作的管理,规范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审核登记制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核验合格的颁发新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现将做好2010年广西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及内容
1.2008~2009年期间,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制作经营情况、制作音像制品情况。
2.对照《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
六条(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gapp.gov.cn)设立制作单位的条件,逐一检查,包括:经营场地、注册资金、必要的设备情况等。
二、核验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制作含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准予登记;符合上述第1条,但未达到第2~5项条件之一的,应当按《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
六、
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能正常开展制作业务的,不予登记并注销许可资质。
三、需提交的材料
1.2008~2009年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法规执行情况(如是否含有《
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是否与委托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并验证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变更登记项目是否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等);本单位开展音像制作业务、经营情况等。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