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8件规范性文件:
一、《颁发〈关于遵守铁路道口信号管理规定的通告〉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联合颁布,沪公[交][1987]165号);
二、《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98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291号);
三、《关于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1]338号);
四、《关于金银饰品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上海市金银饰品经营单位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颁布,沪公[刑][1995]42号);
五、《关于印发〈本市自来水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与设施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2]371号);
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沪公发[2003]236号);
七、《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147号);
八、《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考核和处罚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94]沪公[交]67号)。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