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淘汰车辆为转出本市的,需提供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5.淘汰车辆为报废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新购绿标车的购车合同和购车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新购绿标车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绿色车队”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审核综合性“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和淘汰黄标车购置绿标车车辆更新补助申请,审核确认申请补助的企业或单位以及购置车辆符合“绿色车队”标准和车辆标准,并监督补助资金和所购置“绿色车队”车辆的使用;统一向社会公告“绿色车队”企事业单位名单;汇总市级归口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将企业淘汰车辆信息报市环保局核查环保标志,报市交管局核查车辆淘汰信息;将各部门的最终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将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拨付补助资金;会同市交通委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环保局:对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提交的淘汰车辆核查环保标志,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市交管局:对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提交的淘汰车辆核查是否报废或转出本市,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市级归口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归口行业或部门“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和淘汰黄标车购置绿标车车辆更新补助申请,审核确认申请补助企业或单位以及购置车辆符合“绿色车队”标准和车辆标准,并监督补助资金和所购置“绿色车队”车辆的使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提交给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市交通委:指导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开展“绿色车队”组建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七、其他
(一)享受补助的“绿色车队”车辆,从车辆牌照办理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二)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取得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1.“绿色车队”标准和车辆标准
2.“绿色车队”购置车辆贷款贴息审核表
3.“绿色车队”淘汰黄标车购置绿标车车辆更新补助审核表
4.淘汰(报废或转出本市)黄标车车辆明细表
5.淘汰(报废或转出本市)黄标车车辆信息审核表(略)
附件1:
“绿色车队”标准和车辆标准
一、“绿色车队”标准
(一)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二)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5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