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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0〕164号)


各用人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现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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