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2010年下半年留存电量临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0年8月20日 川发改物价函〔2010〕845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下半年留存电量临时实施方案的函》(凉府函〔2010〕100号)收悉。
为了有效利用凉山州水电资源,减少电站弃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0〕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0〕8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并商省级有关部门,现对《凉山州2010年下半年留存电量临时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凉山州2010年下半年留存电量临时实施方案》,由省电力公司西昌电业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凉山州人民政府应责成州有关部门会同省电力公司西昌电业局制定好留存电量具体分解执行方案。凉山州物价局负责对留存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省电力公司要督促西昌电业局严格按留存电量具体分解执行方案实施,认真执行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临时实施方案顺利落实。
四、对上报方案中列入留存电量执行范围的企业作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