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对现有《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
(一)示范区建设项目。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