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删去第五十四条。
九、对《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1:1万比例尺地形图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对《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一、对《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二、对《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2.第三十三条中的“五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3.第四十一条中“《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修改为“《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