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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类型

物联网技术研发项目□    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物联网公共平台项目□    其他□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

 

申请资助额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同意按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经委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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