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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我市2010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我市2010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知
(2010年08月13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我市拟于近期启动2010年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8月13日至9月12日,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8月20日至9月20日,企业收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出书面现场核查申请,现场核查申请由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收,并每周报送我委一次。
  (三)8月25日至11月5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检测站及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四)11月10日-11月16日,受理大厅办理企业申报受理。
  (五)11月19日左右,召开认定委员会评审联席会。
  (六)11月26日左右,对联席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发改委网站(www.bjpc.gov.cn)和北京节能环保网(www.bjjnhb.com.cn)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七)12月底之前,印发《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市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同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二、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在申报表规定位置写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需加盖总公司公章),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认定的企业如对政策或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向“协会”进行咨询,协会应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企业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前应进行认真自查。
  (三)现场核查时,各检测站和行业专家要严格按照要求项目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在规定位置签字。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
  (四)检测站对企业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核查报告中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核查结论,并附以现场核查原始记录(现场核查登记表、明细表、原始记录表),核查结论须明确合格与否。现场核查报告应加盖检测站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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