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函[2010]44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我厅将另行发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能及编制,按规定配齐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