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10〕22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和《
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2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各分局、执法大队要积极做好《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办法》的重要意义,把
《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特殊药品监管和禁毒工作的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要督促辖区企业组织学习,并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
二、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
各分局、执法大队要同公安机关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案件的协查制度。对申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必须按照《关于贯彻实施﹤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要求,请公安机关对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毒品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证明。对申请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局综合审批办应当请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购买人员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收到公安机关核查结果后方可决定是否审批。
三、严格审批并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购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