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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师在任一执业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医师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附件

  附表1: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新增执业地点)

医师姓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医学学历

 

所学系、专业

 

毕业学校

 

出生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本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日期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拟增加的执业机构

 

 

拟执业范围

 

申请在拟增加执业机构的执业时段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填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第一执业机构近2年考核结果: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拟增加的执业机构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拟增加的执业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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