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报各执业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注册执业地点。
第九条 医师在非节假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前应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适用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第十一条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第十三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须在备案材料中提供近2年的年度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实行报备制,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后予以批准。
(一)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医疗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拟聘用申请人的新增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海南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医师其他执业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