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医〔201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加快推进全省医改工作进程,进一步合理利用我省的优势医疗资源为人民群众服务,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同)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单向或双向选派医师执业。第三类:医师自愿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本办法适用于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行范围为全省。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正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第四条 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可到全省任意合法的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活动应于节假日进行,每周多点执业活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第六条 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医疗机构必须在我省辖区内,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七条 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个。医师现己注册的执业机构为第一执业机构,增加注册的执业机构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