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0〕9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现将我省实行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按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10元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30元执行。具体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按照我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