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三)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8.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9.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0.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12.试生产期满前,未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1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明确重点(8月25日前)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化工行业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8月25日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市局危化品处。
(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8月26日至10月20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所制定的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增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督导检查,巩固提高(10月21日至10月31日)